四川省卫生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9-02-19
四川省卫生厅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3号)。
二、申请条件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五)具有生产产品的微生物自检能力;
(六)所申报类别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
(七)产品原材料、配方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三、申报材料
(一)新办:
1、生产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标明比例的建筑项目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图和设备安装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卫生设施说明等);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或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领取);
5、生产设备及微生物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产地登记表;(不能委托检验);
6、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7、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负责人名单;
8、产品配方表(一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并按各物质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9、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从业人员名单、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卫生许可复核所需材料(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交申请):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或省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领取);
2、生产场所及工艺、配方无变化的承诺;
3、生产设备及微生物检验仪器增减及运转情况;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卫生许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2、需作变更的原卫生许可证;
3、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生产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四)卫生许可注销所需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原卫生许可证原证。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其中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在递交相关材料后成都市内5个工作日内、市外7个工作日内,由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出具;
(二)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处:(028)861331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卫生厅:(028)86136334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卫生厅:www.scws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