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XX乡中心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发布时间:2014-06-25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8日邻水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协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邻水县XX乡中心学校的自备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6月14日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检测报告显示[编号:邻疾控检字(2013)第xxx号、邻疾控检字(2013)第xxx号,检测结果为:末梢水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超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规定。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立即组织卫生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收集的证据】
1、场检查笔录2份;
2、监督意见书2份;
3、询问笔录2份;
4、水质监测报告2份、采样单2份;
5、法定代表人侯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生活饮用水管理人员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认定】
邻水县XX乡中心学校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处罚依据】
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执行情况】
自觉完全履行
【讨论与思考】
1、因XX乡中心学校属于非经营性单位,依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适应听证程序,当事人放弃了听证。
2、本案中由于XX乡没有集中式供水单位,该乡中心学校全体师生生活饮用水全靠自打井取水,虽已购买净水设备进行净化自备水,但净水设备的制水工艺过于简陋,导致生活饮用水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该校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于该校所在乡场镇无集中式供水单位,若责令该校停止供应未达标的生活饮用水,那全校师生就无法进行日常生活;但如果不责令停止供应未达标的生活饮用水,又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卫生执法机构监管困难。希望国家卫计委能拿出针对如何监管乡镇生活饮用水卫生执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