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9-02-19
四川省卫生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
(四)《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6〕375号,
(五)《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454号,
(六)《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查程序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177号,
二、申请条件
(一)经预评价报告审核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三)省卫生厅负责下列项目的审查:
1、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各类使用额定容量在3.7×1013Bq以上的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二份;(可在WWW.SCZW.GOV.CN网址下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原件一份(另备六份供专家审查用);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件(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办企业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三)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专家审查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处:(028)861331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卫生厅:(028)86136334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卫生厅:www.scws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