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9-02-19
四川省卫生厅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办事指南
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二、申请条件
(一)各类核医学、放射治疗和省直属、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
(二)有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制作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三、申报材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原件二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原件二份;
(三)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一份(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交)。
(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交)
所交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图纸除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凡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专家或行政人员对放射诊疗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三)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专家意见或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专家审查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028)86932289
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处:(028)861331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
省卫生厅:(028)86136334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卫生厅:www.scwst.gov.cn